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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1.15.北市法一字第09630093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 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 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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