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7.12.北市法二字第096313849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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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