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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25.北市法二字第09630789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 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供 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建之 總樓地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二 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中 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三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 道。


  • 二、本原則所稱現有巷道係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編有門牌,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 、私設通路或類似通路之道路。但基地面積較小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之建築基地,其寬 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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