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5.21.北市法二字第0963093500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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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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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