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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99.9.13.府工園字第09930259301號令
臺北市法規
  • 第 七 條
    估定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及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 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按重建價格補償。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 金。 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既存違章建築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以內之部分,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單層拆 除面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之部分及第四層樓以上之拆除面 積,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發給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 第 九 條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查估方式如下: 一 建築物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 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 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未登記 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騎樓、陽台及有建物登記之平台 ,按實際拆除面積以建築物重建單價百分之五十計算。 四 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高度達 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重建單價+(─────────×60%×重建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重建單價─(─────────×60%×重建單價) 標準高度 五 建築物地下室以重建單價計算。夾層、閣樓以重建單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但夾層或閣樓之高度未達二.一公尺者,以重建單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人字型屋頂之閣樓高度計算採閣樓最高及最低高度之平均值。 六 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者,重建價格按其構造面積分別計算。 七 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壓在一 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 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 需地機關認為第一款勘估之認定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 專業機構勘估,委託勘估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地方行政規則之發布程序與生效條件)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 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 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 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 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 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 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 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 第四條(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 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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