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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100.9.14.府工園字第10030078600號令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 條
    合法建築物或舊有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者,其拆除面積未達六十六平方公尺, 一律以六十六平方公尺計算拆遷補償或拆遷處理費。既存違章建築以實際面 積計算。 前項面積計算,未滿一平方公尺,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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