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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97.7.2.府授工品字第09704770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十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七點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 之人數規定如下: 1.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二人。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一人。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遴聘兼職現場人員至少一人。 (二)前款之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 在工地執行職務;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 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三)受託監造單位應於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 (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於七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 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若廠商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 監造單位仍應依規定將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報請機關核定,機關俟於開工前始 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機關自辦監造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 職及登錄規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其工程規模達查核金額以上並報 經上級機關同意,或未達查核金額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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