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98.11.19.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但性質特 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遴聘專職品管人員至少二人 。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職品管人員一人 。 3.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二)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 行職務。 (三)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 限。 (四)前二款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五)廠商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十五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表(依工程會 頒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七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 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廠商仍應依規定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請監造單位 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得比照本點規定辦理。

中央法規
  • 第二百二十二條(兼職禁止)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