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函
中央法規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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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其面積 0.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