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9.15.北市法一字第095324088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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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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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條(受任人之報告義務)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