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27.簽見
中央法規
-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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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內公民營鐵路、公路、捷運、船舶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 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 ,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 身心障礙者依前項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驗)票或劃位時主動 事先告知其身分,以便配合提供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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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貼國內公民營運輸業者,依本辦法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人員提 供半價優待而減少之收入。各級政府在未實施補貼前,由交通部監督業者於調整票價時納 入營運成本。 國內公民營運輸業者依前項規定調整票價支應其因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收入者,應將其實 際優待情形製作報表,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