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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06.簽見
臺北市法規

  • 十三、各機關置有副首長者,副首長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副首長在二人以上者,得劃 分其襄助公務之範圍。 (一)下列各機關之業務,其分層負責明細表,應由其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之,經核定 後,各機關均可適用:   1.區政、戶政:民政局。   2.主計:主計處。   3.人事:人事處。   4.文書、總務:秘書處。   5.採購:工務局。   6.政風:政風處。 其他機關共同業務項目,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得由一級機關統一訂定。 (二)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間之權責劃分由各機關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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