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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2.29.北市法一字第8820964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九 條
    公共汽車停車站,依左列規定: 一 行車站距,市區汽車客運以四百公尺以上,公路汽車客運以八百公尺以 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停車站位置,應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後設置。 二 同一停車站,站牌與站牌間之距離以十二公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三 停車站站牌,應揭示該站至迄站名稱、頭未班車時間、班距及收費分段 點(緩衝區)。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 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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