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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18.北市法一字第8920744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本府主管之公用事業及其他經指定審議 之公共運輸事業費率,特設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三、本會任務如左: (一)審議本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交通運輸費率案。 (二)審議本市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自來水費率案。 (三)審議本市煤氣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天然瓦斯費率案。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主管廳、處、局;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 第四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 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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