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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9.26.北市法二字第09020736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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