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0.11.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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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轄權歸屬) 本府各機關對業務或事件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各機關內部權 限到分,仍應依本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甲、乙、丙表之規定定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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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