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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12.北市法一字第09532587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十二、各機關學校因地處偏遠或業務特殊情況,得參照宿舍管理手冊與本要點另訂管理規定 報經本府核准施

中央法規

  •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


  • 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或職務宿舍;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非 編制內人員,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 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 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身宿舍者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職務宿舍 或單身宿舍者,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 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 二十九、地方政府之宿舍管理,得參照本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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