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12.北市法一字第09532587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及單身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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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職務及單身宿舍 之設置管理,除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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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學校因地處偏遠或業務特殊情況,得參照宿舍管理手冊與本要點另訂管理規定 報經本府核准施
中央法規
- 宿舍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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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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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或職務宿舍;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非 編制內人員,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 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 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身宿舍者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職務宿舍 或單身宿舍者,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 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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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地方政府之宿舍管理,得參照本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