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11.北市法一字第09631854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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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攤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處分三日至七日之停業,一年累積違反三次者,終 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一 已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而仍在市場外設攤營業者。 二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者。
-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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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二00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違者,嚴予 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