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19.北市法一字第0943147470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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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