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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5.10.北市法三字第09630894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各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 第 五 條
    各附近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管理委員會 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附近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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