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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1.20.北市法三字第09732865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解散公司之清算)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第二十五條(清算中之公司)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 第三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 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第七百三十九條(保證之意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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