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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7.13.北市法二字第09531841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 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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