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1.14.北市法二字第09632398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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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理髮美髮美容業負責人應僱用領有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者,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