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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10.21.北市法一字第0983636390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三十一條(時效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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