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10.21.北市法一字第0983636390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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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時效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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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