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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自來水事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1.簽見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 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租金補助或平價住宅借住。 五、房屋修繕補助。 六、喪葬補助。 七、在宅服務。 八、生育補助。 九、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特殊項目救助或服務;其申請條件及程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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