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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其他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8.16.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 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一百四十四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 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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