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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06.北市法三字第09431608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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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服務之對象以原住民為限。其中法律費用補助對象,以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為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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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