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財政部 80.03.18. (80) 民五字第10587號
中央法規
- 監督寺廟條例
-
第六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
第七條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