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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1.12.29. 台內戶字第11102448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 第六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 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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