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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2.07.20. 台內戶字第112024328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 第八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

  •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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