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12.12.11. 台內戶字第1120146186號
中央法規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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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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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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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