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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2.12.28. 台內戶字第1120149015號
中央法規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 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二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二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 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 (六)外國人取得我國有效外僑永久居留證。 (七)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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