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12.12.28. 台內戶字第1120149015號
中央法規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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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 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二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二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 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 (六)外國人取得我國有效外僑永久居留證。 (七)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