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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役政署 95.05.05. 役署管字第095000840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 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 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 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 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 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 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 第五十二條(無故不就職或擅離職役之處罰)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 一、累計記過三次。 二、破壞公物。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擅用民物。 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 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

  • 第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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