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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99.01.06. 役署管字第098001777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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