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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99.06.09. 台內役字第099500343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入營,其徵集令得 隨時送達。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 訓練(第一階段)及專長訓練(第二階段)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 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報到入營。

  • 第三條(役齡)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 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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