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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09. 社家障字第1030101419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語等相關科、系、所、 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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