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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17. 社家障字第1030101743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家庭生活品質之照顧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 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 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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