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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6.03. 農輔字第103021744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 資格;其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農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 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 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戶政及地政單位提供農 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

  •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 資格;其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農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 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 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戶政及地政單位提供農 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

  •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 資格;其於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行提出申請參加本保險。 農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 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 次為限。 農會為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戶政及地政單位提供農 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

  •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 、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 ,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前條規定及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第二條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 、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 ,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前條規定及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第二條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 、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 ,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前條規定及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第二條規定。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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