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83.08.06. (83)內消署字第8383457號函
中央法規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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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依第十九條或前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 緊急廣播設備。
- 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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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