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10.07.13. 消署預字第1101112144號函
中央法規
-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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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 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