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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1.04.11. 經標二字第111200023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 第十條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 法規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者,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 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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