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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3.04.10.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431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 第六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 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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