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1.12.14. 營署土字第1110098514號函
中央法規

  • 二十四、包租案租屋服務事業應與出租人簽訂包租契約租期為三年,再與 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租期至少一年,到期得再續約,轉租契約 租期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包租契約截止日止。但包租 契約剩餘租期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代租案租屋服務事業應與出租人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 契約書及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委託管理期間自出 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書之起租日起 ,至少一年,至多三年。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之租賃契約租期為 一年,到期得再續約,每次續約租期為一年。但社會住宅代租代 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管理期間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 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間截止日止。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或因提前終止租約,計畫期間得與其租屋服 務事業申請轉換為包租案或代租案。但租賃期間內轉換或因提前 終止租約解約後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租期應延續原租期,並自 租賃住宅加入本計畫之第一日起算,合計不得超過三年,且應重 新簽訂包租案包租契約、轉租契約或代租案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 託租賃契約書、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社會住宅代 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書。


  • 三十一、包租案次承租人及代租案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承租資格,以申請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審認之承租資格為準,不得申請變 更。 包租案轉租契約之租期超過一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每屆滿一年時,應重新審查次承租人之 承租資格,承租資格不符規定者,得繼續承租至原租期屆滿為止 。


  • 三十三之一、租金補助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助,並依契約日數比例 ,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助: (一)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 (二)次承租人或承租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自有住宅。 (三)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助。 (五)出租人為次承租人或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六)依第三十一點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次承租人之承租資 格,不符第一類或第二類弱勢戶租金補助規定者。 溢領租金補助返還期限以一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視情形,同意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分期返還,並以一年 為限。返還溢領之租金補助不予計算利息。家庭成員溢領租 金補助者應先行返還或分期返還後,承租人始得再受領租金 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