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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1.12.15. 營署建管字第111125483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五條
    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 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 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 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 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 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 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 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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