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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 112.07.14. 營建管字第112080972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 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 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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