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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 111.12.23. 營署更字第111009981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 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 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 ,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區)有後,始得 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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