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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2.07.07. 臺財稅庫字第092030638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標示所用文字)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供外銷。 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 址。 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 第十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 招牌、牌坊、電腦網路、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 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 ,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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