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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0.06.03. 經商字第1100241323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九、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十、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 金時,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 十一、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 )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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