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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1.12.26. 經商字第1110243620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 登記之公司。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第 三地區營利事業),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對於依第三地區法律組織設立 之公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之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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