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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2.11.01. 經授水字第1126020388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三條之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核定 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前,逕行用水。 二、開發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 執行。 三、供水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於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 畫核定前,逕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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